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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哪些不得进行收购

日期: 2018-08-28     浏览次数:118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哪些不得进行收购


  上市公司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出现的金融佼佼者,上市公司的交易国家也历经各种法律的约束,那么目前来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哪些行为不得进行收购呢?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上市公司收购


  经2006 年5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10章90条,自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五种情况下不可收购,分别为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希望大家能够了解。


  以上就是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哪些不得进行收购的相关咨询了,希望能对


文章关键词: 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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